2026年2月9日,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貴陽市委原常委、市委宣傳部原部長孫紹雪受賄、洗錢一案,對被告人孫紹雪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零二萬元;對孫紹雪受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至2022年,被告人孫紹雪利用擔任清鎮(zhèn)市人民政府市長、市委書記,貴陽市委常委、市委宣傳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承接工程、工作調動、融資貸款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391萬余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2021年下半年至2023年2月,孫紹雪為掩飾其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禮品的事實,安排他人以6萬余元將該禮品出售。
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紹雪的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洗錢罪,其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孫紹雪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主動退繳全部涉案贓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孫紹雪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來源:安順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