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泉州晚報報道,為了尋求刺激,四川男子歐某在石獅服裝城附近,三次利用氣槍對樓房玻璃打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今日,石獅法院一審判決,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石獅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2月間,被告人歐某先后三次在石獅市靈秀鎮(zhèn)石獅服裝城北D 區(qū)樓頂,持氣槍朝服裝城北C區(qū)百宏商業(yè)中心四至六樓商戶玻璃發(fā)射彈珠,致使輝煌皮具店、都市風情內衣店、361°店玻璃破損,(損失價值共計人民幣 1840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2016年2月22日,公安人員抓獲被告人歐某,并扣押前述氣槍及鋼珠106顆。經鑒定,前述氣槍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fā)射彈丸,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
石獅法院認為,被告人歐某多次任意毀損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