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4月28日訊(閩南網記者 尤燕姿 蘇毓茹 文/圖)泉州中心市區(qū)多個道路交叉口渠化島、非機動車道出入口,因止車石間距過窄、排布過密,引發(fā)市民吐槽。
本網報道后,不少市民留言反映,騎行非機動車時,頻繁發(fā)生碰撞止車石受傷,輕則腿部淤青、皮膚擦傷、指甲脫落,重則導致骨折,安全隱患突出。
【傷人案例】騎行撞到止車石,整個左腳踝都腫了
記者走訪時發(fā)現(xiàn),泉州中心市區(qū)主干道刺桐路與豐澤街、田安路與津淮街、安吉路與山海路、安吉路與毓才街交叉路口等多個繁忙路口渠化島,以及非機動車道出入口都設置了止車石,但由于有部分止車石的間距過窄,導致有市民騎行經過時撞傷。
市民洪女士說,自己曾騎電動車經過鯉城區(qū)瓏璟灣延中街與中榮路交叉路口處時,腳部撞到止車石淤青。“當時我正常騎行,過去的時候腳剛好卡在石墩,腿直接擠過去,回家后發(fā)現(xiàn)整個左腳踝都是腫的,淤青了好幾天。”回想起當時的情形,洪女士說自己后來都不敢走那條路了。“當時沒有報警,也沒有拍片,自己回家涂了藥,直到現(xiàn)在感覺還有后遺癥,受傷的位置按下去還會痛。”

洪女士受傷后左腳踝淤青
【網友留言】止車石設置過密 頻頻有人受傷
類似受傷事件頻發(fā),不少網友留言表示,因止車石設置過密,導致受傷。
網友“天~靚”:確實,太密很不合理!特別是安吉路那邊,以前還是方型石墩,我孩子的一只腳一個腳指甲都全部磕掉了,成了我一輩子的陰影!
網友“1”:上個月底就被這石墩子撞到腳指頭骨折了。
網友“街區(qū)涂鴉^_^”:曾經撞到這個石墩小腿縫了6針。
網友“陳陽進”:我雙腳前后輪流被撞,還去正骨醫(yī)院治療。
網友“阿貞-”:因為這玩意兒摔車一次,腳卡住崴了五六次!都心理陰影了。
網友“花為眉”:城東那邊的止車石最密了,我車子每次經過都得小心,不然載人或者我自己都會撞到,應該設置少點或者分散開。
網友“萬良約”:家人已多次碰傷了,距離太小,希望整改。
網友“閩之源”:這個設計真的無語,多次載人路過,特別是老人,腿腳不便,會碰到石頭,真不知道設計的人,都不用思考一下這樣設計科學嗎,還有一點很多十字路口,電動車過斑馬線就會有一個落差,這也要改進,要斜坡化改造!

市民反映安吉路與山海路交叉路口渠化島止車石過密

整改后的刺桐路與豐澤街交叉路口止車石,得到市民認可
【律師解讀】
觀點一:市民若受傷,維權可按以下步驟進行
福建志立律師事務所楊源泉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楊律師表示,多數市民騎行撞到止車石后,并沒有第一時間報警,也沒有對現(xiàn)場進行證據固定,如拍照等。所以也就沒辦法向道路管理部門提出賠償協(xié)商申請。
律師提醒,騎行市民自身也應佩戴頭盔、注意安全,通過路口時減速慢行、謹慎觀察,若自身存在超速、違規(guī)騎行等過錯,將根據實際情況減輕管理部門的賠償責任。
楊律師表示,泉州中心城區(qū)渠化島止車石間距部分不符合國家規(guī)范、未設置有效警示標識,屬于道路設施設置及管理存在缺陷,參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市政工程管理部門作為道路設施的管理維護主體,理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市民若因此類問題受傷,維權可按以下步驟進行:一是及時固定證據,拍攝事故現(xiàn)場照片、視頻,保留就醫(yī)記錄、醫(yī)療費用票據、診斷證明等材料;二是第一時間報警,由交警部門出具事故相關證明,固定事故成因及責任關聯(lián);三是向道路管理部門提出賠償協(xié)商申請,主張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等合理損失;四是若協(xié)商無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觀點二:遵循“誰設置、誰管理、誰負責”原則
福建華達律師事務所王聰懷律師:止車石遵循“誰設置、誰管理、誰負責”原則,設置需符合間距、反光警示等規(guī)范要求。當前涉事止車石多為多年前的設計方案,早已與當下電動車通行量大、路況復雜的實際交通狀況脫節(jié),且設計方案存在使用年限,并非永久適用,長期不按現(xiàn)實情況調整間距、增設防撞與警示措施,本身就屬于管理過錯。
泉州城區(qū)允許電動車上路通行,但道路配套設施管理未同步更新優(yōu)化,事故發(fā)生后也未及時整改,進一步加重了管理方的責任。即便騎行者存在輕微判斷失誤,根源仍在于止車石設計陳舊、管理缺位的不規(guī)范設置。
對于此類單方事故,市民非主觀故意受傷,管理方不能以“符合舊設計規(guī)范”推脫責任。王律師建議,受傷市民若傷情較重,應及時報警固定證據,若能證明受傷與設置存在因果關系,則可向市政等管理部門申請賠償;已購買保險的市民,可通過傷情鑒定辦理理賠。
觀點三:事故責任認定,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京師(泉州)律師事務所吳家洪律師:此類事故責任不能簡單歸責于一方,而要結合相關部門與市民雙方的行為綜合判斷。
如果止車石本身存在設置不規(guī)范、維護不到位等安全隱患,或是在狹窄路段沒有做好必要的警示提醒,甚至在收到市民反映并承認問題后,未在合理時間內采取調整措施,相關管理部門就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與此同時,若市民在渠化島、人行橫道等需要減速的路段超速行駛,或是存在違法載人、酒后騎行、分心駕駛等行為,或是在石墩設置合理規(guī)范的情況下因自身疏忽撞上,也需要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會根據具體證據,綜合判斷管理者是否盡到了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設置合規(guī)、維護到位、警示充分、整改及時),以及市民自身是否存在過錯(是否違法、是否盡到合理謹慎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關于侵權責任的規(guī)定,來劃分各自的責任比例。
觀點四:騎行者對自己的通行安全負有首要義務
福建志立律師事務所王建通律師:判斷責任的關鍵,首先要看止車石設置的寬度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則參照行業(yè)標準,核心在于是否能夠安全便利地允許非機動車通行。
如果石墩設置符合規(guī)范、可以滿足正常安全通行,管理部門出于公共利益和管理需要進行設置,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一般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石墩間距過窄、不符合相關標準,確實存在安全隱患,那么設計、建設或管理方需要承擔相應的部分責任,但這并非事故發(fā)生的全部原因,仍然要結合駕駛人的過錯程度綜合認定。
王律師表示,電動車駕駛人作為車輛的實際管理者,對通行安全負有首要義務,無論石墩設置是否完全合規(guī),行經狹窄路口時沒有確認安全、沒有低速謹慎通過,都屬于存在主要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