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都閩南網訊 “我比客人先醉,哪還有責任去勸他別酒駕?”石獅首起“酒友索賠案”庭審席上,被告毛某為自己辯稱。
去年,毛某被朋友的父母告上法庭,因為朋友小吳在他的酒宴上飲酒過度后,酒駕身亡。近日,該案一審判決:請酒主人毛某擔責10%、賠5萬余元。法院認為,提醒規(guī)勸義務,在請喝酒、一起喝酒的時候已經形成。毛某不服,已提起上訴。
去年4月27日凌晨2時許,小吳在毛某的工廠喝完酒后,駕駛摩托車途經石獅香江路時,與機動車道右側花圃及公交亭立柱、坐椅刮擦碰撞,當場喪命。
石獅交警認定,小吳酒后駕駛機動車是事故的直接原因,應負事故全部責任。但因賠償問題協調不一致,去年5月,小吳父母將毛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擔責30%,賠償15萬余元。
在庭審上,毛某稱自己已經先醉了,至于小吳和其他人喝酒到幾點以及喝到什么狀態(tài),他并不知情,而且兩人不存在相互勸酒,因此不負有提醒和規(guī)勸的義務。
小吳父母認為,既然一起同飲,那么毛某就有義務勸阻小吳不要酒后駕車回石獅;而且,即使毛某先醉了,那么他打電話叫小吳來喝酒時,明知道小吳駕駛摩托車,這個先前行為就形成毛某的勸阻義務。
對此,石獅法院一審宣判時認為,這種提醒規(guī)勸義務,在請喝酒、一起喝酒的時候已經形成,請喝酒的主人比客人先醉酒,并不能免除這種提醒規(guī)勸義務。
“毛某作為召集人,明知酒后不能駕駛機動車,未能對小吳酒后開車的行為予以提醒、勸阻,對小吳發(fā)生意外,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敝鲗彿ü偃缡钦f。
法院通過審理還查明,毛某在第一次招呼小吳時,知道小吳開車,并沒有勸其喝酒,盡到了一定的安全注意義務,可以適當減輕其責任。但考慮到事故發(fā)生后,毛某為逃避責任,在配合交警調查時,隱瞞了事故當晚小吳在其住所喝酒的事實,且事后也未配合小吳的家屬進行善后處理,對兩原告的感情確實造成嚴重的傷害。綜合多方情況,法院一審判毛某擔責10%。
毛某不服,已提起上訴,案件近日將移交泉州中院進入二審。(本網記者 陳世國 通訊員 黃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