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壹基金救援聯(lián)盟合作救援隊“V救援”劉隊長收到通知,愛心人士通過順豐速運寄給災區(qū)的救援物資被順豐慈善基金代為簽收,并未按正常程序送達快件簽收方“V救援”工作人員手中。劉隊長這才覺悟救災迄今“V救援”從未收到過愛心人士通過順豐速運郵寄的包裹,他們全部用的順豐快遞。“V救援隊員、壹基金代表與順豐多次交涉未果,順豐高層甚至提出“私了”,希望不要公開事件,V救援則強烈要求順豐速運公開道歉。(4月29日21世紀網)
《合同法》第188條規(guī)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受贈人收不到對應的救援物資,是可以倒追的。根據(jù)愛心人士的反饋,“V救援”素未收到相應救援物資,問題出在半路殺出個程咬金,被順豐慈善基金代為簽收了。這當然是侵權行為。依民政部門政策,所有單位包括紅十字會和民政部門都無權截留定向捐贈的救災物資,更不能私自簽收。
順豐慈善基金是順豐速運(集團)有限公司旗下一個私募基金會。一種可能是,順豐速運將本應由“V救援”、壹基金等機構簽收的救援物資截下,以順豐慈善基金名義捐贈出去了。雅安市紀檢委透露:順豐慈善基金27號曾向民政局捐贈了三車包括大米被子等物資。有句俗話叫“借花獻佛”,這就是在“搶花獻佛”,屬于侵人權益、沽名釣譽、無恥之尤了。
根據(jù)《合同法》第186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可以撤銷;若是順豐速云將他人物資以順豐慈善基金名義捐贈出去了,就屬于“潑出去的水收不回”。同時,根據(jù)《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順豐速運也就理應賠付一份與被截留物資等值的救援物資,返還“V救援”等機構由其捐贈。
當然,也不排除另外一種可能,就是順豐速運方面有人在渾水摸魚、中飽私囊,——如此不誠信,如此混亂,也難叫人不作此想;倘若達到一定案值,那就涉嫌觸犯“職務侵占罪”或“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前,“V救援”已在其微博上呼吁所有給“V救援”寄了物資的愛心人士趕緊把順豐單號告知,以便統(tǒng)計被順豐“代簽收”的物資有多少,到時,如有必要,應該報案。鑒于這已演化為公共事件,也建議司法機關及時介入調查,以予社會公眾尤其災區(qū)民眾一個清楚明白。(文/于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