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員工從英國培訓回來后辭職,公司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員工償還在外培訓期間花費。由于對償還培訓費用的裁決不服,員工將這家公司起訴至晉江市法院,認為其不應支付培訓費用……
案情回放:培訓費用要不要償還?
陳某是廈門人,今年26歲。2008年3月8日,陳某應聘進入晉江一家公司,擔任操作員。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自2008年3月8日起至2011年3月7日止。同日,雙方又簽訂一份《培訓及服務合同》作為勞動合同附件。
按照附件約定,陳某被派往英國進行為期半年左右的操作員技能培訓。雙方服務合同期限為5年。
當年3月8日至8月間,陳某被派去英國培訓。2009年7月27日,陳某就遞交辭職信,遭公司拒絕。同年8月26日,陳某擅自離開公司。
過后,公司申請勞動仲裁,認為陳某違反合同約定,未經同意離職,應當支付其培訓費用,共7850英鎊,分5年付清。
經審理,晉江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該公司的請求。但陳某對裁決不服,認為其在工作期間經常加班加點,每天幾乎工作10個小時,公司并未支付加班費。
此外,陳某還提出,在被派往英國期間,并沒有進行培訓,請求法院判令這家公司支付其加班費15000元,并不用向這家公司支付培訓費用。不過,對于自己的主張,陳某并沒有證據加以證明。
不久前,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關系,判令陳某支付給公司違約金6280英鎊,具體分為4次支付。
法官點評:違反服務期約定勞動者應支付違約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在此案中,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培訓及服務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其中,培訓合同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已對合同期限進行補充變更,即原定3年勞動期限已變更為自原告培訓后返回之日起計算5年的服務合同期限。陳某僅履行1年服務期,尚有4年服務期限未履行,因此應支付相應違約金。
■本報記者陳青松
■晉江市法院磁灶法庭副庭長林海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