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謝姓女子深夜開窗洗澡時,懷疑同小區(qū)斜對面大樓的陳姓男子拿望遠鏡偷窺,控告對方妨害秘密。陳聲稱當時在睡覺、沒偷窺,檢察官以謝女只肉眼就咬定對方嫌草率,不起訴。
桃園地檢署調(diào)查,謝姓女子去年夏天深夜洗澡時,因嫌浴室太悶熱而開窗沐浴,洗到一半,看到小區(qū)斜對面大樓疑有一名男住戶拿著望遠鏡偷窺,她大聲尖叫、趕緊穿好衣服沖到警衛(wèi)室,找警衛(wèi)陪同到對面的陳姓住戶家按門鈴理論、開罵,陳一再否認偷窺,謝女不相信,聲稱親眼看到他偷窺,雙方鬧進了警局。警方難斷是非,將全案依妨害秘密罪嫌移送法辦。
檢察官偵辦時,謝女表示清楚看到對方拿望遠鏡偷窺,因為陳姓男子偷窺時,家中浴室的燈還開著,她看到對方的輪廓、發(fā)型和陳一樣,不會看錯。謝女友人說,是聽謝陳述情況,沒看到有人偷窺。
陳姓男子聲稱,他當時在睡覺,被叫醒時一頭霧水,家里根本沒望遠鏡,怎會偷窺,浴室開燈是因為有養(yǎng)鳥、燈從沒關過。
檢察官查出陳的住處和謝的大樓相隔約30多公尺,又是斜角,除非謝女也拿望遠鏡對望,否則不易看清楚對方面貌和發(fā)型,但謝女并未使用望遠鏡,而陳姓男子家也沒搜出望遠鏡。
且謝女指對方開燈偷窺,檢察官也認為不合情理,因為偷窺多半躲在黑暗中進行,開燈偷窺容易曝露行蹤被察覺,“沒人會傻到這么做”,以謝女只憑肉眼就咬定對方實嫌草率,因此對陳男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