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不少車主遭遇重復罰單 市區(qū)兩級交警輪番開
市民聲音
交警內部協調避免輪番開罰單
市民李先生說,一次違章罰款兩次的做法明顯不合理。雖然,有些車主經過申訴,能夠撤銷重復的罰單。但是,畢竟還是給車主帶來了麻煩。針對這一問題,最好交警內部能夠協調好,避免輪番開罰單的情況出現。
市民陳先生建議,市區(qū)兩級交警首先可以做好內部溝通,如在區(qū)一級交警剛開完罰單的區(qū)域,市一級交警能否考慮避免重復罰。另外,即使交警在開單時不知道重復了,也可以在開完罰單之后,回去上網自查一遍,同一部車同一違章行為是否重復罰了?通過自查,取消重復開的罰單。
律師說法
車主拒絕糾正才能罰第二次
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林敏輝律師:同一行為受到同一行政機關不同部門的處罰實際上違反《行政處罰法》“一事一處罰”的原則,出現這種現象的根源在于行政機關內部在行使執(zhí)法權方面的不規(guī)范,或者說存在一定的隨意性。
要杜絕這種現象,一方面交警部門內部要明確管轄范圍和權力范圍,另一方面要完善處罰的程序,對于同一部車輛在一定期間在同一地點多次重復同一違章行為的,交警部門在對其進行第二次處罰前,必須履行一定的通知義務,通過短信或電話的方式告知車主,只有在車主拒絕糾正的情況下才能對其進行第二次處罰。
專家說法
“重復罰款”違反《行政處罰法》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劉連泰:一次違章,兩次處罰,“重復處罰”有何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在本案中,上述兩個法條是否適用?
陳先生違章停車3小時,出自一個違反目的,實施了一個停車行為,整個過程未中斷,應該視為一個違反行為,交警部門只應給予一次罰款的行政處罰。而且,交警部門在罰款的同時,應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責令陳先生改正,即將違章停放的車輛開走。
當然,如果交警部門一個罰款決定做出并送達陳先生后,陳先生在合理的時間內仍不將自己的車開走,則可以視為兩個違法行為,給予第二次罰款。
上述重復罰款的情形之所以出現,是由于管轄權重疊引起的。對湖里區(qū)管轄范圍內的違章停車,市交警部門和湖里區(qū)交警部門都有管轄權,各自處罰違章行為,且彼此不知情,就出現了重復處罰。
交警部門在處罰交通違章行為時,應通過一定的技術手段彼此溝通,做出處罰決定后,也應及時通知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這樣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重復處罰。
?。ê{導報記者 陳洋欽 陳捷/文 劉奎寧/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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